标识使用
C1 – 有机含量标准标识的使用
C1.1 认证机构
C1.1a 认证机构有责任在标识申请后,生成相应OCS 标识给客户,用以粘贴在认证过的产品上。认证机构需在认证过程中,对产品上是否正确使用OCS 标识进行检查。认证机构不需要负责在市场上检查标识的使用情况。
C1.1b 认证机构可以在市场营销和公共读物上使用OCS 标识,以表示自己是可信任的认证机构,能够对产品进行OCS 标准认证。
C1.2 被认证机构
C1.2a 被认证机构可申请OCS 标识,但仅限粘贴在有经过OCS 标准认证的产品上。标识的使用必须符合认证师对认证过产品的要求。
C1.2b 持有OCS 认证证书的被认证机构可以在市场营销和公共读物上使用OCS 标识,以表示其“已被认证能够生产符合 OCS 要求的产品”。
C1.3 品牌商和零售商
C1.3a 品牌商和零售商可以在供应链*末端的商品上使用OCS 标识(例如,*终阶段的产品所有权必须进行认证)。是否使用该标识并不强制。
若品牌商或零售商收到货物后再销售给其他零售商,且货物有粘贴OCS 标识,则该品牌商或零售商也需要进行认证。举例来说,品牌商A 将商品卖给零售商B,则品牌商A 也需要进行认证。
C1.3b 如果产品表示已OCS 认证,则OCS 标识必须使用,同时“OCS100 认证”或“OCS Blended 认证”需添加在标识中。其他说明请参考并执行 D1 和D2 段的要求。
C1.3c 如果产品中的某种单一原料经过OCS 标准的认证,那么只能针对含有有机成分的原料部分进行声明,而不是针对整个产品进行声明。举例来说,可以声明一只鞋的鞋面是有机棉制成的。
C1.3d 品牌商或零售商需要检查当地国家的产品销售标识法以确保能符合当地要求。
C2 – 有机含量标准标识的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