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 F — 多地址认证
F.1 范围
F.1.1 企业应详细说明地理区域、设施数量和身份编号、供应链模型,以及多地址监管链体系工作范围所覆
盖的经营类型。 认证与非认证混合体系的核算只能在设施级别完成。
F.2 责任
F.2.1 运营单位应证明同属一个中心办公室。
F.2.2 中心办公室应证明将运营单位分组的合理性。
F.2.3 中心办公室应有集中管理、记录的内部控制体系 (ICS),管理和实施 RSPO 监管链要求。
F.2.4 中心办公室应委派管理人员代表来全面负责,以确保所有运营单位均遵循 RSPO 监管链的要求。
F.2.5 中心办公室拥有一套发现运营单位不符合 RSPO SCCS 时提出改正措施的程序。
F.2.6 如果参与场地未遵守参与要求,或任何由认证机构或公司本身指出的改正措施,中心办公室应有权利从多地址体系工作范围中撤销参与场地。
F.3 培训
F.3.1 作为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和实施场地培训制度,以覆盖 RSPO 多地址监管链的所有适用要求。
F.4 记录
F.4.1 中心办公室应为所有参与场地集中保持准确、完整、即时、可访问的记录,应负责确保记录涵盖 RSPO多地址要求的各个方面。
F.4.2 内部控制体系应确定并准备适用于所有运营单位的通用管理文件。
F.4.3 内部控制体系应确定每个运营单位需要哪些场地特定的文件。
F.4.4 内部控制体系应将所有文件和记录至少保存 5 年。
F.5 内部审核
F.5.1 中心办公室应至少每年对每个参与场地开展一次内部审核,以确保遵守多地址监管链要求。
F.5.2 针对内部审核时发现的不合规问题,应提出纠正行动要求。
F.5.3 内部审核和所有为纠正不合规问题采取行动的结果,需按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
F.5.4 内部审核计划的成果应接受*高管理层*少一年一次的审查。
F.6 申报
F.6.1 内部控制体系应负责确保所有 RSPO 徽标的使用以及所有与*终产品有关的 RSPO 申报,均通过其中心控制点遵守 RSPO 要求。 |